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1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以外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係處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各類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3條至第45條義務之情形——公司違反者為第43條,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者為第44條,前項以外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者為第45條。原則上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為處分。公司得予停業、廢止許可或登記證,或處罰鍰;管理服務人員得廢止認可證、停止執行業務一定期間,或處罰鍰。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先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才處分」,處理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 2. 公司違反第43條: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3. 公司若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4. 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4條:得廢止認可證、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以上3年以下,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5. 前項以外之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5條:得廢止認可證、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以上3年以下,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6. 注意不同對象的停止執業期間不同:受僱人員是3個月以上3年以下;非受僱人員是6個月以上3年以下。
常見陷阱
(1)不要把「應通知限期改正」看成直接處罰;真正的處分要在「屆期不改正」之後。(2)公司與人員的處分內容、金額與期間不同,尤其公司罰鍰是3萬至15萬,人員是3千至1萬5千。(3)受僱人員與前項以外人員的停止業務期間不同(3月起 vs 6月起),常被混淆。(4)勿以「前條」概稱本條對應之義務規定:本條分別對應第43條(公司)、第44條(受僱之管理服務人員)、第45條(前項以外之管理服務人員),依對象一一對應;考題常將條號與對象錯配設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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