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6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最新異動日期:2022-05-1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範住戶彼此之間,以及住戶和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之間,因為維護、修繕或設置管線所生的進入、使用與配合義務。重點是:住戶在使用自己權利時,不能影響他人的安寧、安全與衛生;別人、或管理方在必要時要進入或使用你的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時,你不能拒絕。若必須使用共用部分,原則上要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而且進入或使用時要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與方法,並且要修復或補償因此造成的損害。

考試要點

1. 第一項五款要分清楚:第1款是住戶自己維護、修繕或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第2、3款是「不得拒絕」他住戶或管理方為維護、修繕、設置管線而必須進入或使用;第4款是要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後為之。2. 第二項是共同原則:第2款至第4款的進入或使用,應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3. 第三項是救濟方式:住戶違反第1項,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4. 關聯考點常和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修繕負擔一起出題,常考「不得拒絕」「應經同意」「損害最少」「修復或補償」這些關鍵字。

常見陷阱

1. 第2款、第3款是「不得拒絕」,不是要看住戶自己願不願意。2. 第4款不同於第2、3款,涉及「使用共用部分」時,條文明白要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3. 第三項是針對違反第1項且「經協調仍不履行」的情形,才進一步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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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住戶使用約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3 題,顯示前 6 題。

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37 題,顯示前 6 題。

約定專用修繕負擔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4 題,顯示前 6 題。

約定專用部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30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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