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公寓大廈的周圍、外牆、樓頂平台,以及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若要改變構造、顏色、裝設廣告物、鐵鋁窗或做其他類似行為,除了要先符合其他法令外,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且已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就要受該規約或決議限制。若住戶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可以設置防墜設施,但必須不妨礙逃生且不能突出外牆面。防墜設施設好後,如果設置理由已消失,且又不符合前述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就應改善或回復原狀。
考試要點
1. 第一項管的是公寓大廈特定共用部分或外部立面,重點行為包括: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2. 這些行為先看是否「依法令規定辦理」;另外,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且已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則應受其限制。3. 第二項是陽臺防墜設施例外:限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且設置時須同時符合「不妨礙逃生」與「不突出外牆面」。4. 防墜設施若日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5. 第三項的處理流程要記: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先制止;經制止仍不遵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常見陷阱
1. 「得設置」是允許,不是強制;但設置後若理由消失且不符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就「應」改善或回復原狀。2. 第三項中,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對違規住戶是先「應予制止」,不是直接回復原狀。3.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是裁量用語,不是一定要代為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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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防墜設施規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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