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施行細則7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最新異動日期:2008-10-1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把「信託業經營的業務」依照誰來決定信託財產怎麼運用,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受託人有運用決定權,又再看委託人有沒有先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第二類是受託人沒有運用決定權,而是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的第三人,先把投資標的、方法、金額、條件、期間等具體指示好,受託人只是照指示管理或處分。

考試要點

1. 先記分類基準:不是看信託名稱,而是看「受託人有無運用決定權」。 2. 受託人有決定權時,再分為兩種:委託人有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以及委託人完全不指定。 3. 受託人無決定權時,重點在委託人仍保留決定權,且指示內容必須具體到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 4. 第三人也可以依約代為作具體特定的運用指示,但受託人仍是依該指示執行管理或處分。

常見陷阱

容易把「委託人有無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和「受託人有無運用決定權」混為一談;其實本條是先看受託人是否有決定權,再往下細分。另要注意「委託人指定」在本條是指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不是事事都由委託人逐項決定;若是逐項具體指示,則屬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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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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