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把「金錢信託」依委託人有沒有指定投資方向、以及信託資金是單獨管理還是和其他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分成六種型態來說明。簡單講,先看委託人有沒有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再看是受託人個別管理,還是另外設集合管理帳戶。若屬「特定」類型,則委託人會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由本人或受任第三人對投資標的、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作具體指示,受託人依指示管理或處分。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金錢信託的分類,共六種:指定/不指定、單獨管理/集合管理、特定單獨管理/特定集合管理。2.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委託人只概括指定方向;「不指定」=委託人不指定,由受託人在信託目的或法定營運範圍內決定。3. 「單獨管理運用」是受託人就該筆信託資金個別管理;「集合管理運用」是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合併,依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4. 「特定」類型的關鍵是:委託人保留運用決定權,並對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指示。5. 特定集合管理與特定單獨管理的差別,只在是否設置集合管理帳戶;管理指示的具體性是相同的。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指定」和「特定」混為一談:指定只是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特定則是就投資標的等事項作具體特定指示。2. 「集合管理」不等於同一筆錢單純集中保管,而是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的信託資金,依相同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3. 「不指定」類型下,受託人是依信託目的範圍內行使運用決定權,不是毫無限制地任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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