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6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講「稅捐的優先受償順序」。一般來說,稅捐的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時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程度更高,連一切債權及抵押權都在其後。若土地、房屋或貨物是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交由債權人承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在拍定或承受後五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並由其代為扣繳。
考試要點
1. 一般稅捐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2.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3. 適用場景: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 4. 程序重點: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相關稅捐,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5. 考題常問受償順位:本條屬稅捐優先受償的例外規定,尤其要記住「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與「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的優先對象。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優先於普通債權」誤記成優先於一切債權;只有第二項列舉的稅目才是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2. 「拍定或承受五日內」是通知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的期限,不能改寫成其他期限。 3. 本條是說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不是自行任意處理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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