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4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十二、(刪除) 十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十四、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 十五、(刪除)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 十九、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二十、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國際運輸事業給與同樣免稅待遇者為限。 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 二十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開發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之貸款,及外國金融機構,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境內金融事業之融資,其所得之利息。 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用於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貸款,經財政部核定者,其所得之利息。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前項第四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5-12-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列出多種「免納所得稅」的所得類型,涵蓋賠償金、部分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某些政府發給的津貼、特定保險給付、符合條件的獎學金、外交與國際合作相關所得、部分土地與特定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其他列舉情形。條文也對少數項目設有但書或上限,例如第4款遺族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需與第14條第1項規定的退職所得合計,且總額不得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第23款稿費等收入全年合計也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最後,前項第4款所稱「執行職務之標準」,是由行政院定之。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免納所得稅」的各類所得,題目常考各款身分、來源、條件與限制。2. 第4款要分清: - 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屬免稅。 - 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須與第14條第1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且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3. 第5款常考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之特定政府發給項目;並注意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4. 第6款是「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第7款是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5. 第8款獎學金與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前提是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但若其實是「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則不適用。6. 第13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且為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7. 第16款考交易所得時,要注意土地交易、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以及政府規定儲備戰備物資之處理財產;另有一段是中華民國62年12月31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該日以前發生之部分免稅。8. 第17款是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9. 第20、21、22款都是特定國際或外國來源、且附有「同樣待遇」「專案核准」「財政部核定」等條件的免稅項目。10. 第23款是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11. 第24款是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以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常見陷阱

1. 第4款的「執行職務而死亡」與「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效果不同,後者還有與退職所得合計及上限限制,不能混淆。2. 第8款不是所有獎學金都免稅,若本質上是提供勞務的報酬,就不適用。3. 第13款不是所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免稅,必須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4. 第17款雖然一般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財產免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5. 第23款要記得全年合計上限是18萬元,超過部分不在免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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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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