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4-1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最新異動日期:2025-12-2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從民國79年1月1日開始,證券交易所得不再課徵所得稅。相對地,證券交易產生的損失,也不能拿來從其他所得額中扣除。這條就是把「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和「證券交易損失不得列為減除」一起規定清楚。

考試要點

1. 起算日是「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2. 本條重點是「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屬停徵規定。3. 同時要記得「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不能拿去扣其他所得。4. 考試常會把「所得停徵」和「損失可否扣除」分開考,要一起記。

常見陷阱

常見錯誤是把證券交易損失誤認為可以列報扣除;本條明文禁止。也不要把本條理解成只停徵所得、但損失仍可扣除,兩者是一起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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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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