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定義「空地」是什麼。第一種情形,是道路、排水、電力都已完成,而且在有自來水的地區也已完成自來水系統,但土地還沒有依法建築使用。第二種情形,是雖然已經有建築使用,但建築改良物的價值還不到基地申報地價的百分之十,而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該增建、改建或重建;這種情形限於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考試要點
1. 關鍵名詞是「空地」的法定定義,不是一般口語上沒有蓋房子的土地而已。 2. 第一種要件要記:道路、排水、電力三項已完成;另在「有自來水地區」還要完成自來水系統;仍未依法建築使用。 3. 第二種要件要記:已建築使用,但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須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 4. 適用範圍還要記:是「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空地」直接等同於完全沒有任何建物的土地;條文也包含已建築使用但未達價值門檻且經認定者。 2. 「有自來水地區」與「已完成自來水系統」是同一段要件,不能漏掉。 3. 百分之十是「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不是土地價值或房屋市價的其他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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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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