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7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只要符合本條列出的面積限制,地價稅就按千分之二計徵。都市土地以三公畝為上限,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為上限。國民住宅,以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從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該用地也適用前項千分之二稅率。另有一個總量限制:同一土地所有權人連同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這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考試要點

1.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二」。 2. 面積門檻要記清楚: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 3. 國民住宅、以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的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適用前項稅率。 4. 「一處為限」的判斷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人,並連同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一起看。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都市與非都市的面積標準記反。 2. 本條是「千分之二」,不是一般地價稅基本稅率。 3. 「一處為限」是就適用本項稅率繳納地價稅而言,考試常拿來和戶數、地號或房屋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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