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18條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某些事業如果有「直接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可以按千分之十計徵。可是,如果土地沒有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規劃來使用,就不能適用這個優惠稅率。條文也列出可適用的幾類土地,另外,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的,還是要先依第六條辦理減免。
考試要點
1. 優惠稅率:供列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計徵。2. 核定規劃使用: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3. 適用類型要會背: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及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以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4. 既有工廠準用: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非工業用地設立,且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5. 第六條優先:第一項各款土地若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仍依第六條減免。
常見陷阱
1. 「直接使用」很重要,不是相關、附屬或間接使用就一定適用。2. 不是只要列入某類土地就一定適用,還要注意「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3. 第六條減免與本條優惠要分清楚:條文已明示符合第六條者,依第六條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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