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19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保留期間內仍然拿來作建築使用,除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第17條規定者之外,一律按千分之六計算地價稅。若這塊地完全沒有使用,而且和正在使用中的土地是分開隔離的,就可以免徵地價稅。

考試要點

1. 本條只適用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2. 關鍵判斷分兩種: - 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17條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 「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3. 考題常會結合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注意本條明文寫有「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仍為建築使用」與「未作任何使用」混為一談,兩者稅負結果不同。 2. 只有同時符合「未作任何使用」和「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才是免徵地價稅;不是只要閒置就一定免稅。 3.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直接套本條千分之六,條文明定要依第17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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