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21條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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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某塊土地已經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為「應徵空地稅」的土地,就要在該宗土地本來應納的地價稅基本稅額上,再加徵2至5倍的空地稅。也就是說,空地稅是以地價稅基本稅額為基礎去加重課徵。
考試要點
1. 課徵前提:必須是「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 2. 計算基礎:以「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為基礎。 3. 加徵倍數:空地稅為「2至5倍」。 4. 本條重點在於「加徵」與「倍數」,考題常測誰來核定、以何為基礎、加徵多少倍。
常見陷阱
1. 容易把空地稅誤認為另起一個完全獨立的稅目;本條是以地價稅基本稅額為基礎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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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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