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22-1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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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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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與荒地加徵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土地稅法 第 30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農業用地?
- 土地稅法 第 31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土地非屬農業用地?
- 土地稅法 第 32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對已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一定比例時,作為空地認定要件之一,其比例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33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所稱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以及下列何種設施,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之土地?
- 土地稅法 第 39 題某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其超過部分之地價稅率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65 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若干倍之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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