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28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已經核定地價的土地,只要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原則上就要依照土地漲價的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有條文明列的例外情形,才可以免徵,包括因繼承移轉、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的公有土地,以及受贈的私有土地。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是「已規定地價之土地」且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2. 課稅基礎是「土地漲價總數額」,不是移轉價格本身。3. 免徵情形只限本條明列三類:繼承移轉、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受贈之私有土地。4. 本條是土地增值稅的基本課徵與免徵總則,常與自用住宅優惠、重購退稅等條文一起考。

常見陷阱

1. 看到「移轉」就以為一定課稅:要先看是否屬於本條列明的免徵情形。2. 「受贈」不等於一律免徵:本條只寫「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別和其他贈與規定混淆。3. 這裡是土地增值稅,不是契稅或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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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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