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28-1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私人如果把土地捐給用來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的私立學校,原則上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不過,只有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可以適用: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章程要寫明解散時剩餘財產歸當地地方政府所有,而且捐贈人不能透過任何方式取得這筆捐地的利益。

考試要點

1. 適用效果是「免徵土地增值稅」,主體是「私人捐贈」土地。 2. 用途限於「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 3. 三個要件要一起看: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章程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 考題常會搭配其他免稅/不課徵規定混淆,記得本條是「公益捐贈」的免徵條件。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公益捐贈都當然免徵,必須符合本條三項限定條件。 2. 「受贈人」限定為財團法人,不能自行擴張到其他法人或機構。 3. 章程內容與「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都是必要要件,少一項就不能直接套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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