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28-2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配偶之間互相贈與土地時,這筆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是將來這塊地再移轉、依法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計算漲價總數額的起點,不是看這次贈與當下的價值,而是回到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這條也規定,該土地再移轉時,如有符合條文所列的改良費用、增繳地價稅或經重劃土地等情形,適用相關減除、抵繳或減徵規定;若要申請第34條優惠稅率,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期間,要合併計算。

考試要點

1.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 再移轉時的原地價認定:以「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3. 再移轉課徵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所支付的改良土地費用或增繳地價稅,準用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之減除或抵繳規定。4. 如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39條之1第1項之減徵規定。5. 若申請適用第34條優惠稅率,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配偶相互贈與可申請不課徵」誤記成一定免徵;條文用的是「得申請」。2. 再移轉時的原地價不是以贈與當次的價值起算,而是依本條指定的前次基準。3.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是本條特別規定,和第34條的適用要件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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