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28-2條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配偶之間互相贈與土地時,這筆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是將來這塊地再移轉、依法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計算漲價總數額的起點,不是看這次贈與當下的價值,而是回到第一次不課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這條也規定,該土地再移轉時,如有符合條文所列的改良費用、增繳地價稅或經重劃土地等情形,適用相關減除、抵繳或減徵規定;若要申請第34條優惠稅率,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期間,要合併計算。
考試要點
1.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 再移轉時的原地價認定:以「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3. 再移轉課徵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所支付的改良土地費用或增繳地價稅,準用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之減除或抵繳規定。4. 如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39條之1第1項之減徵規定。5. 若申請適用第34條優惠稅率,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配偶相互贈與可申請不課徵」誤記成一定免徵;條文用的是「得申請」。2. 再移轉時的原地價不是以贈與當次的價值起算,而是依本條指定的前次基準。3.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是本條特別規定,和第34條的適用要件一起看。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原規定地價年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土地稅法 第 83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土地稅法 第 99 題土地所有權移轉,計算漲價總額時,下列那一項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 土地稅法 第 100 題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時,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幾年規定之地價?
- 土地稅法 第 101 題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下列何者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
- 土地稅法 第 102 題除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外,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未達百分之1百者,土地增值稅之稅率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103 題除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外,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在百分之1百以上,未達百分之2百者,超過百分之1百以上部分之土地增值稅率為何?
共 8 題,顯示前 6 題。
自用住宅與重購退稅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土地稅法 第 16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贈與土地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29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某甲有四戶房屋,下列敘述何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土地稅法 第 51 題國民住宅及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地價稅之特別稅率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53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適用之地價稅優惠稅率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81 題下列何種土地權利之變更,非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 土地稅法 第 83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共 15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