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28-3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土地是信託財產,在條文列出的幾種特定信託關係人彼此移轉所有權時,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些情況包括: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信託中途受託人變更時新舊受託人之間、以及信託消滅時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等。另有因遺囑成立信託、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時,也各依條文所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土地為信託財產」時,符合列舉情形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需記清楚條文列舉的五種情形: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②信託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③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④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⑤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3. 題目常考「誰和誰之間移轉」以及「是否屬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配對。

常見陷阱

容易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誤記成免稅、或誤以為所有信託移轉都不課徵;本條只限於條文列舉的五種關係人移轉。也要注意不同款的時點不同:有的是信託成立時、有的是受託人變更時、有的是信託關係消滅時,不能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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