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3-1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土地是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還存在的期間,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這類土地原則上要和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其他土地一起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按各筆土地地價比例去算應納地價稅。只是如果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不是委託人,而且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以及「委託人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這兩個條件,則改為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土地合併計算。

考試要點

1. 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 2. 原則上,信託土地要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3. 地價稅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並依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應納稅額。 4. 例外:信託利益之受益人若「非委託人」,且同時符合兩項要件: -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此時,改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納稅義務人誤記成委託人;本條原則是受託人。 2. 原則與例外的合併計算對象不同:原則看委託人,符合例外才看受益人。 3. 例外條件是兩項都要同時符合,不能只符合其中一項就適用。 4.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是計算合併地價總額的重要範圍,不能跨區混算。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 回 土地稅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