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30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期間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期間屆至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前項規定。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買賣或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要看哪一天的公告土地現值,原則依你是「何時申報」以及案件類型來決定。一般來說,契約後30日內申報,就看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超過30日才申報,就看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若是遺贈、法院判決、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政府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則各按條文指定的基準日認定;其中拍賣、政府收買或購買還有「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改按其他金額認定的特別規定。

考試要點

1. 先記住本條是在規定「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重點是基準日怎麼抓。 2. 契約移轉:30日內申報,按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逾30日申報,按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3. 遺贈:按遺贈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4. 法院判決移轉登記:按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按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改以拍定價額為準;若拍定價額已先扣除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則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6. 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按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但政府給付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改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7. 第一項第1款至第4款若申報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主管機關得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8. 第一項第1款至第3款若申報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9. 86年1月17日至86年10月30日期間的特定判決、拍賣、政府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案件,期間屆至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第1項第4款至第6款及前項規定。

常見陷阱

1. 「30日內」與「逾30日」的基準日不同:前者看訂約日,後者看收件日。 2. 法院判決移轉登記的基準日是「向法院起訴日」,不是判決日或登記日。 3. 拍賣案件不只看拍定日,還要注意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改按拍定價額。 4. 政府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也有「政府給付地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改按給付地價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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