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32

第三十一條之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如果所用的「第三十一條」那兩個基準價值,因一般物價變動而不再適合,就要依政府公布的物價指數先做調整,調整後再重新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也就是說,這條不是在改變稅基來源,而是針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的現值,作物價調整後再算增值稅。

考試要點

1. 適用對象:第三十一條的「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2. 要件: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才適用。 3. 方法:先「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4. 這條的核心是「物價指數調整」程序,考題常與第三十一條的土地增值稅基礎搭配出題。

常見陷阱

容易誤以為所有土地增值稅基準都要調整;其實本條只限第三十一條所列的基準。也要注意,條文是「遇一般物價有變動時,應按政府發布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不是先計算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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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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