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33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分三級:漲價總數額未達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現值的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按20%課稅;100%以上未達200%者,超過100%的部分按30%課稅;200%以上者,超過200%的部分按40%課稅。另有年限減徵: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20%、30%、40%。條文也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且全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

考試要點

1. 三級距務必記熟其分界用語:①漲價總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20%;②100%以上未達200%者,超過100%之部分徵30%;③200%以上者,超過200%之部分徵40%。注意第1款是「未達」(不含100%),恰為100%時適用第2款。 2. 計算基準是「土地漲價總數額」相對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 3. 持有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以上時,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分別減徵20%、30%、40%。 4. 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平均調整達90%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 5. 修正稅率造成地方政府稅收實質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並不受預算法第23條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協商。

常見陷阱

(1)三款不是同一稅率一律套用到底,而是依超過原地價的比例分段適用(第2、3款都是「除按前款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加徵)。(2)持有年限減徵是「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不是對全部土地增值稅直接打折。(3)分界點的用語要看準:第1款是「未達百分之一百」,不含100%;勿記成「100%以下」——「以下」含本數,會使100%誤入第1款適用20%,實則100%應適用第2款。第3款「百分之二百以上」則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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