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3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所有權人賣出自用住宅用地時,都市土地在3公畝、非都市土地在7公畝以內的部分,土地增值稅按該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的10%課徵;超過部分,則依前條規定的稅率課徵。若該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不能適用前述優惠。另有條件限制: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如果不到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原則上也不能適用,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土地增值稅按10%徵收。2. 超過面積部分,不適用10%,而是依前條規定的稅率徵收。3. 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4. 自用住宅評定現值未達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5. 依第一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一次為限。6. 但第5項另有「一生一屋」例外:都市1.5公畝、非都市3.5公畝;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房屋;持有6年以上;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設籍且持有該自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常見陷阱

1. 「3公畝/7公畝」是第一項的面積門檻;第5項則是「1.5公畝/3.5公畝」,不要混淆。2. 「出售前一年內」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是排除適用的關鍵期間。3. 「以一次為限」是第一項的原則限制,不要和第5項的例外混在一起。4. 第三項的判斷重點是「自用住宅評定現值未達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若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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