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34-1條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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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自用住宅申請程序與期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土地稅法 第 26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下列何者於該地之戶籍登記,仍非屬自用住宅用地?
- 土地稅法 第 27 題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土地稅法 第 49 題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其面積限制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50 題非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其面積限制為何?
- 土地稅法 第 54 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優惠規定,以多少處為限?
- 土地稅法 第 111 題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至少應持有該土地幾年以上才能再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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