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35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符合條件之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簡言之,比較式為:新購地價 >(原售地價 - 已納增值稅);增值稅是從原出售地價中扣除,不是從新購地價中扣除。重購退稅限於三種情形: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之農業用地。先買後賣者準用:於先購買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即可。

考試要點

1. 申請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部分。 2. 時間條件是「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賣後二年內重購;先買後賣者,於先買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準用之。 3. 三種可適用類型要記熟: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之農業用地。 4. 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另購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 5. 自營工廠用地: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自耕農業用地:另購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 6. 排除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 7. 地價要件的算式要記牢:新購土地地價 >(原出售土地地價 - 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退還範圍以「已納土地增值稅額」為上限,退還者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常見陷阱

(1)不是「買了就退」,而是二年內重購、地價條件與用途條件都要成立。(2)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門檻要分都市、非都市:3公畝、7公畝,不可混淆。(3)先買後賣也能準用,但要抓的是「先買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再出售,不是不限期間。(4)排除條款只針對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且條文寫的是「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5)土地增值稅是自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後求其餘額,再與新購地價比較;勿誤記為「新購地價扣除增值稅」——扣除對象錯置會使門檻與退稅金額全盤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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