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39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第三項規定。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說:土地如果是被政府徵收,原則上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是依法可以徵收的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賣給需用土地人,也比照免徵。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非都市土地經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者,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也都準用前段的免徵規定。只是這些土地如果後來變更成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就要回到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核課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考試要點
1. 核心效果是「免徵土地增值稅」:被徵收之土地直接免徵。2.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準用前段免徵。3. 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準用前段免徵。4. 非都市土地要符合三個重點: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且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且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還要經需用土地人證明,才準用免徵。5. 但上述土地若「變更後再移轉」,就不再適用免徵,而是以第一次免徵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6. 第4項是授權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證明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7. 施行從屬重點:本法110年5月21日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第3項規定。
常見陷阱
1. 「準用」不是完全相同情境,而是比照適用前段免徵效果,考題常拿來混淆。2. 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非任何移轉都免徵,重點是「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才準用免徵。3. 變更後再移轉時,不是繼續免徵,而是改用條文指定的原地價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4. 非都市土地的免徵條件不能少看「需用土地人證明」與「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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