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39-1條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重劃土地和區段徵收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經過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只減徵百分之四十。區段徵收的土地,如果是領現金補償,原則上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是領回抵價地,領地時免徵,但之後第一次再移轉時,要用原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地價當作原地價來算漲價總數額,再依規定課徵,並準用第一項的減徵百分之四十。
考試要點
1.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2. 區段徵收以現金補償地價:依前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現金補償者,亦免徵。 3. 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原地價要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認定,計算漲價總數額後課稅,並準用第一項減徵百分之四十。 4. 考題常會混淆「重劃」與「區段徵收」,以及「領現金補償」與「領抵價地」的稅負效果,務必分清楚。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百分之四十」誤認為免徵。 2. 區段徵收若是「領回抵價地」,不是領地當下課稅,而是「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才依原地價計算並課徵。 3. 本條對「領現金補償」與「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現金補償」都明文規定免徵,題目若出這兩種情形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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