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4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代繳地價稅或田賦」的情況:如果土地的納稅義務人失聯、權屬不明、沒有人管理,或是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主管稽徵機關可以指定土地使用人來代繳其使用部分的稅。若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且分別由不同使用人使用,而其地價稅又是按累進稅率計算,則各使用人要按自己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義務。前面第一款到第三款的代繳義務人,代繳後可以拿去抵付使用期間應付的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考試要點

1. 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屬裁量規定,不是當然一定指定。 2. 可指定代繳的情形有四種: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以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3. 第2項要記清楚兩個條件: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且分別由不同使用人使用;另外,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稅須「按累進稅率計算」。 4. 第2項的分擔方式是「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5. 第3項只有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後可用來抵付使用期間應付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常見陷阱

1. 第1項第4款是「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不是主管機關逕自指定。 2. 第3項的抵付或求償,適用範圍只到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沒有包含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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