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40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看這一天的狀態來決定當年的地價稅由誰負責。主管稽徵機關會依地政機關送來的地價歸戶冊和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稅額,並且在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的地價稅。

考試要點

1. 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8月31日。2. 核定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3. 徵收期間:11月1日起1個月內。4. 徵收方式: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常見陷阱

易把「納稅義務基準日」和「開徵期間」混淆:本條是8月31日作為基準日,11月1日起1個月內才是徵收期間。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地價稅代繳與義務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22 題,顯示前 6 題。

地價稅開徵期間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2 題,顯示前 6 題。

← 回 土地稅法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