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41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在規定:如果某塊土地依第17條、第18條可以適用特別稅率,土地所有權人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提出申請,逾期才申請的,就從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若先前已經核定,而且土地用途沒有變更,以後就不用再重複申請。另如果原本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或事實已經消失,土地所有權人要立刻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考試要點

1. 申請時點: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2. 逾期效果: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3. 免再申請: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4. 事後變動義務: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5. 本條關鍵在程序與期限,常與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地價稅開徵期程一起考。

常見陷阱

1. 「逾期申請」不是當年立即適用,而是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2. 「前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才是以後免再申請,若用途變更就不能直接套用。 3. 「原因、事實消滅」時是應即申報,不是等到下次申請時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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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地價稅開徵期間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2 題,顯示前 6 題。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8 題,顯示前 6 題。

自用住宅面積限制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19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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