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5-2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是在講「信託土地」發生特定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要由誰當納稅義務人。第一種情形是:信託期間內,受託人把受託土地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把土地轉成自己的土地時,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第二種情形是:如果土地是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目的把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納稅義務人是該歸屬權利人。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在「信託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認定。2. 第一項: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若有「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轉為其自有土地」,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3. 第二項:土地為信託財產,且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4. 注意題目常考「誰是納稅義務人」與「何種移轉態樣」的對應關係,尤其是受託人、歸屬權利人兩種不同主體。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信託土地移轉都一律由受託人繳稅;第二項是由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2. 第一項是限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且符合條文列舉的三種情形,不能擴張到其他移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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