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9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最新異動日期:2025-01-2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條是在定義「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只要有在這塊地辦好戶籍登記,且這塊地沒有出租、也沒有拿去做營業使用,就屬於自用住宅用地。它重點不是看房子是不是自住,而是看設籍與是否出租、營業使用這兩個條件。

考試要點

1. 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直系親屬。2. 條件: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3. 本條是「定義條文」,常和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第34條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第41條申請期限一起考。4. 本條文本身未載面積限制,面積限制要看其他條文。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本人設籍」誤以為只能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也符合。2. 不要漏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只要出租或供營業,就不符本條定義。3. 本條只有定義,沒有面積限制,不要把第17條或第34條的面積門檻混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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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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