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10條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是不動產先設定典權、之後再辦買賣,法律允許把先前繳過的典權契稅額,拿來抵繳這次買賣應繳的契稅。不過,這種抵繳只限於典權人和買主是同一個人的情形。
考試要點
1. 本條重點在「先典後賣」時的契稅抵繳規則。 2. 可抵繳的金額,是「原納典權契稅額」,用來抵繳「買賣契稅額」。 3. 但有一個限制:必須是「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才可以適用。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先典後賣都能抵繳,還要看典權人與買主是否同一人。 2. 本條是「得以」抵繳,屬於可適用的規定,不是當然一律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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