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納稅義務人原則上要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後,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好契稅申報書,連同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是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則要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這一條同時列出幾種特殊情形,分別規定申報起算日不是一般的契約成立日,而是改看法院判決確定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或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
考試要點
1. 一般申報期限:自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2. 申報時要件:填具契稅申報書表,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3. 特殊情形要記: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4. 起算日的特殊規定要分清:不動產移轉有糾紛時看法院判決確定日;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看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看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移轉,且承受人為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從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情形都從契約成立日算起,特殊案件要改看條文指定的起算日。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案件,不能只由一方申報,條文明定要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3. 「建造完成前」那一段要注意,起算點不是使用執照核發日當天,而是「之日起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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