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不動產如果是因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原則上都要申報並繳納契稅。只有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內的土地,才免徵契稅。
考試要點
1. 本條是契稅的課徵原因,重點在「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原因」而非單純持有。2. 應申報繳納的情形共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3. 例外只有一項: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4. 題目若問是否都要課契稅,要注意不動產與土地的區別,以及是否屬於土地增值稅開徵區域。
常見陷阱
1. 「免徵契稅」的例外只限於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是所有不動產都免。2. 本條列舉的是取得所有權的原因,看到「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也要想到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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