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24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就要按「每逾3日」加徵一次怠報金,而且每次加徵的比例是應納稅額的1%。不過這個怠報金有上限:最多只能加到應納稅額為止,而且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才會進入本條。 2. 計算方式: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 3. 上限有二層: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4. 考題常會考「每逾3日」與「1%」的搭配,以及雙重上限的文字。
常見陷阱
1. 不要把「每逾三日」誤看成按日計算。 2. 不要把上限寫成只受其中一個限制;本條是同時有「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 「怠報金」不是滯納金,題目常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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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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