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考試要點
1. 滯納金的計算基準是「應納稅額」,不是其他金額。 2. 計算單位是「每逾二日」加徵1%。 3. 關鍵期限之條文用語為「逾期三十日」——作答與記憶均以此為準,勿代換為「滿三十日」「三十日以上」等說法。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 本條同時出現稅款、滯納金、前條怠報金三種未繳情形,考試要注意原文是並列關係。
常見陷阱
(1)不能把「每逾二日」改成每天或每三日。(2)條文用語為「逾期三十日」,勿改寫為「三十日以上」「滿三十日後」等不同表述;命題常於此類期限用語設陷。(3)「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是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時的效果,不可改寫成先其他程序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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