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30條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在法定申報繳納契稅的期間內,因為不可抗力而沒辦法準時申報或繳納,納稅義務人不會因此當然受罰。只要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後10日內,主動聲明理由,而且經查明屬實,就可以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必須是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內,且延誤原因是「不可抗力」。2. 補救期限: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須在10日內聲明事由。3. 需經查明屬實,才可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4. 本條重點是「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並非當然免除申報或繳納義務本身。
常見陷阱
「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是法定期限,不能寫成更長或更短;且必須先有不可抗力,不能把一般遲延也套用本條。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契稅罰則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契稅條例 第 26 題契稅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多少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仟元?
- 契稅條例 第 27 題契稅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多少之滯納金?
- 契稅條例 第 28 題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多少倍罰鍰?
- 契稅條例 第 29 題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至多幾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 契稅條例 第 30 題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幾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