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30

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在法定申報繳納契稅的期間內,因為不可抗力而沒辦法準時申報或繳納,納稅義務人不會因此當然受罰。只要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後10日內,主動聲明理由,而且經查明屬實,就可以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考試要點

1. 適用前提:必須是在「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期間」內,且延誤原因是「不可抗力」。2. 補救期限: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須在10日內聲明事由。3. 需經查明屬實,才可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4. 本條重點是「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並非當然免除申報或繳納義務本身。

常見陷阱

「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是法定期限,不能寫成更長或更短;且必須先有不可抗力,不能把一般遲延也套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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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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