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32條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之行為逃稅者,稽徵機關得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限期領取。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有人檢舉或告發納稅義務人有逃漏、匿報、短報,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時,稽徵機關可以把罰鍰的20%獎給舉發人,而且必須對舉發人絕對保密。這筆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在收到罰鍰後3日內通知原檢舉人,並限期讓他來領取。若舉發人是公務員,就不適用本條的獎金規定。
考試要點
1. 檢舉獎金的基準是「罰鍰百分之二十」。2. 適用對象是告發或檢舉逃漏、匿報、短報或以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者。3. 稽徵機關對舉發人有「絕對保守秘密」義務。4. 應在「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檢舉人,並「限期領取」。5.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規定。
常見陷阱
1. 本條是「得以」罰鍰20%獎給舉發人,注意不是一定發給。2. 保密義務是「絕對保守秘密」,考題常會問是否可透露身分。3. 3日是從「收到罰鍰後」起算,不是從檢舉日或裁罰日算。4. 公務員舉發時,獎金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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