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4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最新異動日期:2010-05-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規定買賣契稅之申報納稅義務人為買受人(買方)。條文文字極簡,僅此一句: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至於何種標的之買賣應課徵契稅,係由第2條界定,非本條所規範。
考試要點
1. 本條僅規定「買賣契稅」之申報納稅人為「買受人」。 2. 考題見「買賣契稅」即應聯想申報納稅人為買方,非出賣人。 3. 本條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課徵範圍另見第2條;作答時勿將二者混同。
常見陷阱
(1)容易把申報納稅義務人誤記成賣方;本條明文是「買受人」申報納稅。(2)本條條文未出現「不動產」等標的文字,僅寫「買賣契稅」。契稅之標的範圍由第2條規定(並有土地於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免徵契稅之例外),勿於本條自行補入標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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