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43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如果要彼此做共同行銷,原則上要先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而且不能做出損害客戶權益的事情。共同行銷時,營業、業務人員和服務項目都要讓客戶容易分辨,姓名、地址以外的客戶個資與往來交易資料等,還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子公司和客戶簽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清楚揭露重要內容與交易風險,並依商品或服務性質註明有無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保護機制保障;這類契約還要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報備,並由各金融機構網站公告,但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考試要點
1. 共同行銷的前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2. 客戶權益保護: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3. 識別要求: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4. 個資處理: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5. 契約揭露: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明確揭露契約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商品或服務性質註明保障機制。6. 報備與公告: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7. 例外: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常見陷阱
1. 不是子公司各自申請,而是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2. 「姓名及地址外」的其他個資與往來交易資料,不能自行任意共同蒐集、處理、利用,必須依個資法辦理。3. 契約揭露不只是講商品內容,還要包含交易風險,且要依商品或服務性質註明是否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保障。4. 契約的報備與網站公告是本條要求,但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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