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10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必要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最新異動日期:2024-07-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金融機構,以及法律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只要是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就有義務留下必要的交易紀錄。這些紀錄原則上要從交易完成時起保存至少五年;如果其他法律規定要保存更久,就依較長的規定辦理。至於哪些交易要留、怎麼留、留存程序和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訂定,且在訂定前要先徵詢相關公會意見。

考試要點

1. 主體: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2. 義務內容:因執行業務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3. 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4. 主管機關授權: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且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意見。5. 罰鍰: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程序、方式規定者,金融機構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常見陷阱

1. 「應留存」是義務,不是裁量。2. 保存期間是「至少保存五年」,不是五年就一定到、也不是可以少於五年。3. 若其他法律規定更長保存期間,要依較長者,不可只看五年。4. 罰鍰金額分主體不同: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級距不同。5. 條文是「並得按次處罰」,不要改成其他處罰順序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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