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22

受託或銷售機構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確認投資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投資人簽名確認。 (二)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未符合第三條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二、受託或銷售機構設立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境外結構型商品,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構複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投資人之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四)確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投資人投資。 三、受託或銷售機構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一)受託或銷售機構應依前款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結果,於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上以顯著之字體,標示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是否限專業投資人投資等資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境外結構型商品。 (二)受託或銷售機構於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應盡告知義務,並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其屬專業投資人者,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不在此限。 (三)信託業、證券商受託投資或受託買賣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向投資人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方式告知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投資人須知之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但對專業投資人得以交付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之。 (四)保險業銷售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單,應於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撤銷期間屆滿前,進行逐案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已充分告知購買該等投資型保單之風險、費用率及適合性,且客戶已了解相關風險,並由保險業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如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 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屬專業投資人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除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及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受託或銷售機構所屬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受託或銷售機構應將第一項之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各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

最新異動日期:2017-03-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受託或銷售機構在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拿來做投資型保單標的時,必須先做投資人屬性確認、商品審查、行銷控制,並把相關內容納入內控與內稽。對非專業投資人,要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至少分成三個等級,並請其簽名確認;投資人屬性變更有兩項限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未符合第3條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商品面則要審查合法性、風險報酬合理性、適當性、利益衝突、商品風險等級、資訊揭露充分性,以及是否限專業投資人投資。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投資人確認、商品審查、行銷過程控制、內控內稽」四大塊。2. 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程度要綜合評估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要素,且至少分三個等級,並請投資人簽名確認。3. 商品審查至少包括:合法性、投資假設及風險報酬合理性、受託投資適當性、利益衝突;並依特性、本金虧損風險與機率、流動性、結構複雜度、年期等評估商品風險,且至少分三個等級。4. 行銷時,中文投資人須知及中文產品說明書要以顯著字體標示商品風險程度、是否限專業投資人投資等資訊;非專業投資人不得受理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商品。5. 審閱期間:非專業投資人不得低於七日;專業投資人原則不得低於三日,但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不在此限;投資型保單要保人如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不在此限。6. 信託業、證券商受託投資或受託買賣時,要宣讀或以電子設備說明,並錄音或留存電子軌跡;對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或影音媒體取代。7. 保險業銷售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單,應於撤銷期間屆滿前逐案電話訪問,確認已告知風險、費用率及適合性,且客戶已了解,並錄音;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8. 商品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原則依同業公會自律規範辦理;另第一項內容要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依規定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 9. 投資人屬性變更之雙向限制:①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申請,惟「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②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須符合第3條所定條件,未符合者不得申請變更。

常見陷阱

1. 容易把「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漏看:本條在非專業投資人風險承受程度、以及商品風險程度,兩處都要求至少三個等級。2. 不要混淆審閱期間:非專業投資人是「不低於七日」,專業投資人是「不得低於三日」,但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可例外。3. 「得不受」是例外放寬,不可寫成一律免除;本條是專業投資人得不受前項第三款第一目限制。4. 「應」與「得」要分清楚:例如應進行電話訪問、應補寄掛號、應納入內控內稽,都是義務;專業投資人變更、以及專業投資人以書面或影音取代宣讀說明,屬可行的例外或替代方式。(5)「專業投資人得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有例外: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勿以「原則上可申請」概括帶過——機構投資人若得轉為非專業投資人,將取得七日審閱期、宣讀說明等保護措施,與其當然專業之定性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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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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