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前項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 前項年費及服務費之收取標準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說,為了公平、合理、快速又有效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法律要求設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遇到爭議時,要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服務業收到後,應在30日內處理並回覆。若消費者不接受結果,或業者逾期不處理,消費者得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若消費者直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該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流程: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 業者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並回覆 → 不接受結果或逾期不處理者,得於收受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申請評議。 2. 主管目的是「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3. 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爭議外,還要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宣導。 4.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爭議處理及教育宣導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取標準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陷阱
1. 申訴與申請評議的順序要記清楚:本條明定是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是直接先進入評議。 2. 30日是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的期限;60日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的期限,兩者不要混淆。 3. 條文用的是「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屬裁量用語,不是「應」。
白話解讀為本站編寫並經人工複核,僅供學習參考,內容以法規原文為準。
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檢舉申訴處理制度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 113年第2次 第 82 題依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二部分規定,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何種方式尋求協助?
- 113年第2次 第 368 題證券商為因應金融消費者客戶申訴問題,公司內部應該建制何種機制?
- 113年第2次 第 423 題對於客戶之申訴或檢舉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適當?
- 113年第2次 第 433 題證券商之從業人員,如發現公司內部有違反法令規章或職業道德之情事時,下列何者是最好的作法?
- 113年第2次 第 529 題金融服務業內部應加強宣導職業道德觀念,並且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人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時之處理,下列何者不適當?
- 113年第2次 第 537 題金融從業人員發現公司內部有涉嫌違反法紀活動時,需透過正當管道向主管機關舉發,下列何者為非法活動?
共 13 題,顯示前 6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