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3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前項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 前項年費及服務費之收取標準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本條是說,為了公平、合理、快速又有效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法律要求設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遇到爭議時,要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金融服務業收到後,應在30日內處理並回覆。若消費者不接受結果,或業者逾期不處理,消費者得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若消費者直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該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流程: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 業者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並回覆 → 不接受結果或逾期不處理者,得於收受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申請評議。 2. 主管目的是「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3. 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爭議外,還要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宣導。 4.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爭議處理及教育宣導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取標準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常見陷阱

1. 申訴與申請評議的順序要記清楚:本條明定是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不是直接先進入評議。 2. 30日是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的期限;60日是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的期限,兩者不要混淆。 3. 條文用的是「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屬裁量用語,不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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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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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申訴處理制度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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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與投資人保護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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