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23條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調處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評議之規定,於調處準用之。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之作成、送達、核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這一條先規定:評議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外訂辦法。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可以先試行調處;但只要任一方不同意,或調處不成立,就要接著進行評議。調處的程序、調處人員資格、迴避、調處期限等事項,則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考試要點
1. 評議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2. 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3. 只要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4. 調處制度的程序、資格條件、迴避、期限等,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5. 另注意: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評議之規定,於調處準用之;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其作成、送達、核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已依其他法律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常見陷阱
1. 「得試行調處」是裁量,不是一定要先調處。2. 只要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就要續行評議,不是停止處理。3. 「得於…六十日內申請評議」要注意是得申請,且期間是自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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