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4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金融消費者要申請評議,必須先填申請書,而且要把當事人資料、請求內容、事實理由、相關文件資料,以及先前申訴沒有被妥適處理的情況寫清楚。若有法條列出的任一情形,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服務業;但如果可以補正,就應通知在合理期限內補正。

考試要點

1. 申請評議的基本形式要件:應填具申請書,且內容須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 不受理事由共有九款:不合程式、非屬金融消費爭議、未先申訴、申訴中未逾三十日、逾法定期限、當事人不適格、曾申請評議不成立、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仲裁、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3. 文字重點是「應決定不受理」與「應以書面通知」;若情形可以補正,則要先通知補正,且補正期限是「合理期限內」。

常見陷阱

1. 不是所有缺失都直接不受理;條文特別寫明「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要先通知補正。 2. 第四款要注意是「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重點在未超過三十日就不能直接進入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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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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