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9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當事人要在評議書寫明的期限內,用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示要接受或拒絕評議結果;只有雙方都接受,評議才算成立。金融服務業如果事先以書面同意,或在契約、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爭議處理程序,對於評議委員會作成、其應給付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的決定,應予接受。若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但金融消費者表示願意把金額或財產價值縮減到一定額度,也同樣適用。

考試要點

1. 當事人須「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並表明接受或拒絕。2. 評議成立的要件是「當事人雙方接受」。3. 金融服務業要負接受義務,前提是事前以書面同意,或在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爭議處理程序。4. 「應予接受」適用於評議委員會作成、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5. 若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但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至一定額度,亦同。6. 一定額度不是本條直接寫死,而是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常見陷阱

1. 不可把「應於」看成可自由延後;本條是依評議書所載期限內通知。2. 不可把「當事人雙方接受」誤解成單方接受即可成立。3. 「一定額度」不是條文本身直接規定的固定數字,必須依公告內容判斷。4. 金融服務業的接受義務,前提是事前已有書面同意,或契約/其他文件中已表明願意適用;不能自行省略這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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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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