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7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最新異動日期:2023-12-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金融服務業和金融消費者簽契約時,要遵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若契約條款明顯不公平,那一部分條款無效;如果條款有疑義,解釋上要偏向對金融消費者有利。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原則上要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服務本身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還要依適用法規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考試要點

1. 本條核心是三層義務:契約訂立時的公平合理、平等互惠、誠信原則;條款顯失公平時的無效效果;條款有疑義時從有利金融消費者解釋。2.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3. 這些都是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的基本行為準則,常與不當利益、餽贈、資訊公開授權與保密等考點並列出題。

常見陷阱

1. 「應」是義務,不是裁量;「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是有疑義時的解釋方向,不是所有情形都一律偏袒消費者。2. 「該部分條款無效」只限於顯失公平的那一部分,不是整份契約當然全部無效。3. 「並應」表示在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時,除了前述注意義務外,還要再負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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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不當利益與餽贈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42 題,顯示前 6 題。

資訊公開授權與保密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20 題,顯示前 6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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