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如果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喪葬費用的給付可以例外。也就是說,除了喪葬費用這一部分外,其他死亡給付要等被保險人滿15歲後才開始生效。另外,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還有上限,不能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考試要點
1. 適用對象: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2. 例外與限制:只有「喪葬費用」的給付可例外,其他死亡給付要等滿15歲才生效。 3. 金額上限: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4. 題目常考重點是分清楚「喪葬費用」與「其他死亡給付」的差別,以及未滿15歲的限制。
常見陷阱
不要把本條理解成未滿15歲完全不能投保;條文是限制「死亡給付」的效力,並保留喪葬費用給付。也不要把喪葬費用上限記成其他金額,應以「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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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點與試題
以下為依本條整理的相關考點,以及涵蓋該考點的歷屆試題(全部免費)。
保險契約條款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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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第1次 第 399 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支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補償金額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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