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109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最新異動日期:2025-06-1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白話解讀
白話重點
被保險人如果是故意自殺,保險公司原則上不用賠保險金,但要把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應得的人。若保險契約有寫「故意自殺也要賠」,這種約定要等訂約滿2年後才開始有效;如果是保單曾停效又恢復,這2年的起算點要從恢復效力那天重新算起。另如果被保險人是因犯罪被處死、拒捕或越獄而死亡,保險公司也不用給付保險金;但若保費已繳滿2年以上,仍要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應得之人。
考試要點
1. 兩種「不給付保險金」的情形要記清楚:故意自殺、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2. 故意自殺的例外條款,須滿「訂約2年後」才生效;若是停效後恢復,2年從「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3. 本條多次出現「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故意自殺時一定要注意返還;因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時,則以「保費已付足2年以上」為返還門檻。4. 考題常會混淆「不給付保險金」與「仍要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要分開看。
常見陷阱
不要把「故意自殺」和「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混成同一類,兩者的返還門檻不同。也不要把「契約載有仍應給付之條款」直接理解為馬上有效,必須等滿2年;停效後恢復的契約,2年不是從原訂約日算,而是從恢復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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